“法不责众”的事例


       “法不责众”的事例     
                   
                   文/沈溪兴


        追溯世界立法史,从未见有“法不责众”这一律条;再综观古今各时代政法部门法官的历史结案记录,倒是都曾确确实实地常用无奈的语气提及这一法外施恩的潜规则,来做群体性事件的“基本法则”为考量的陈述备案,亦即知法枉法不了了之的不敢触动众怒而将众多犯罪嫌疑人分别绳之以法的借口措词!
      
         群体共同违法违纪的表现形式多样化。古早时候的法不责众,例如一支原本负责警戒的队伍,当有些士卒看到其中个别人偷懒回去喝酒或休息,便也跟着擅离职守离开了,以致整个负责警戒的部队消声匿迹,于是险情发生了!出事后,因涉案几乎是整支部队,领导们如果不想把整个部队处理解散,也就只好作罢喽。这或许就是最早法不责众的由来?有人考证,法不责众最早见录于《小五义》第三十八回…(巡逻队伍)先走五十人,喝上(酒)不回来了;又走五十人,也不回来了。大家一议论,法不责众,(于是警卫队员)全走了。由此可见,一支部队没有了严肃的纪律约束,莫若一盘散沙。

        上述情况从小到一支军队,引申大到一个国家,如果执法不严和有法不依,则法制法规再健全也等同虚设。若世界各国都人人不遵纪守法,则结果或结局将可想而知的有多可怕!不是危言耸听,目前不是经常出现交警人员目瞪口呆的看着行人群体行为性地违规越过马路的情景吗?还有许多执法部门的人员,之前可以通过接受领导一个人情授意而做人情执法!违规违纪人员多了,于是法不治众。

         而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朝代清朝,从中央省级大员到地方县官,“三年清知县,十万雪花银”!整体官场的营私舞弊,一条龙贪官污吏比比皆是,连集一身皇权的帝王都对之无可奈何?!可以说,“法不治众”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外潜规则,是根深蒂固永远存在于任何制度的国家里、并诱发社会动乱的首要祸端之一!

        就按当今中国这几年的社会不良现象而论,在各地方政府诸多权力者中,泛滥着不计其数的贪污受贿之徒, 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国土资源部长田凤山,民航总局局长、中央委员沈图,国家电力公司总经理高严等,不胜枚举;单以原铁道部长刘志军受贿的赃款仅房产就有374套、人民币超过8亿元,违法犯罪触目惊心!在基层各部门和单位里,玩忽职守人员也更是大有人在,曾经出现无数个假药案、有毒食品案、工程质量案,等等就是明证。

         在昨天,央视不是还再次又公示出国务院所属部委、科所机关事业单位,仍然被审查出违规违纪地屡禁不止的大肆挥霍三公款吗?这是央视第几次的点名通报?这是中国政府最典型的对“法不治众”的无奈之举的诠释!

        是的,当某项行为具有一定的群体性或普遍性时,即使该行为明显甚至严重违犯法定条律时,也的确很难受到庄严法律的平等制约、惩罚和制裁!在“法不治众”的面前,法律法规就如 同 是一种空洞洞没有灵魂的条文,基本就没有人相信或寄望于包括群体违规者之一的执法人员,能够勇敢地站出来依法自查自纠的严肃查处有关群体性的违法犯罪事件。

         法不责众,无疑是社会很多畸形现象的滋生根源。人们制定法律法规,目的是做为维护社会整体秩序的工具。而这种法制观念或法制意识一旦被人们淡漠甚至遭受人们的践踏,那么人间便永远不会有安宁平静的幸福生活了!因为,当大家看到他们违法获利而不受追究,那么加入违法违纪的人群必然逐次增多!君不见,又被曝光了一间学校的考场里,考生、替考生,与数十位监考老师狼狈为奸相互协作,偷梁换柱智取分数的劣迹?其实全国未被发现的多少个参与弄虚作假的学校和考生们,或许此时正在鞭炮声中争相庆祝被各大校录取上线的喜悦里陶醉…视频上已证实有实施了犯罪的组织者说:“就是被查出来也不要紧,全国这么多人参与作弊,法不治众!”真是经典的理曲词精,令人难以置信而又深恶痛绝的不法行为!

               文本来源— —
《沈溪兴闲情偶记集》旧稿回顾

编辑于2024-11-24 01:5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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